Article 14

In force

单位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犬只专门管理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三)犬只的品种、数量以及养犬必要性的说明;

(四)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五)犬只近期正面、侧面照片;

(六)单位饲养场所、安全防护设施的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