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工作,完善资金筹集、需求认定、等级评定、支付标准、监督管理等政策制度,逐步扩大参保对象范围,合理调整保障标准,为符合条件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基本护理服务。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与长期护理保险相衔接的保险产品,满足个人或者家庭个性化、差异化医疗保障需求。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