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县级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高龄、空巢、独居、残疾、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居家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制度,明确探访关爱服务内容,督促和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特殊困难老年人的探访关爱服务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组织对特殊困难老年人进行定期探访,提供帮扶、精神慰藉等关爱服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居家应急服务机制,根据需要逐步为特殊困难老年人配备紧急呼叫设备,提供无线定位、安全监测、实时求助、紧急救援等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