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妇女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身自由受到侵害或者因疾病、生育、灾害等处于危难情形的,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医疗机构等应当及时施救,依法提供临时庇护、心理咨询辅导或者其他必要的救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司法活动中符合条件的困难妇女,应当提供司法救助。

妇女因突发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导致生活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社会救助,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提供救助。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应对中,应当做好妇女和婴幼儿权益的保障工作。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源,为生活困难的妇女提供救助帮扶。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