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保障妇女权益的重大事项,具体组织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

(二)参与涉及妇女权益重大问题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者修改,协调推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贯彻实施;

(三)督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

(四)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组织开展妇女发展规划实施、监测、评估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明确人员负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