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联动工作机制。相关组织和个人对家庭暴力行为,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并协助报警或者提供其他形式的帮助。有关部门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网格化管理,基层网格管理员发现家庭暴力行为,应当立即报告,及时劝阻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依法采取制止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协助安置被害人、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出具告诫书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等处置措施,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妇女联合会、民政、教育等部门通报。

妇女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有需要的受害妇女,应当提供法律咨询、心理疏导服务并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