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妇女因结婚、离婚、丧偶等原因分户并申请变更承包合同的,有关机构应当按照其申请依法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阻挠或者强迫农村妇女迁移户籍,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