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证照分离”改革措施;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推进“一业一证”审批模式改革,将一个行业准入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实现“一证准营”;市场主体需要单项许可证件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提供。有关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和事中事后监管活动中,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行业综合许可证集成效力内的单项许可证件。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