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的管理、服务及监督工作。
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区人民政府(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鞍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千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明确承担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市气象主管机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气象灾害防御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旅广电、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城市管理、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信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