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

申请从事道路货运经营的,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

货运经营者需要终止货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终止经营后十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使用总质量四千五百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