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在内河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两小时、在沿海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三小时,从事琼州海峡营运的客滚船舶靠泊超过两小时,且未采用有效替代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
(二)使用电能、液化天然气等新能源、清洁能源作为动力,或者采用关闭辅机等其他等效措施的;
(三)船舶、码头岸电设施临时发生故障,或者恶劣天气、意外事故等紧急情况无法使用岸电的。
鼓励靠泊时长不满足最低时限的船舶使用岸电。鼓励港口对使用岸电、新能源和清洁能源作为动力的船舶,实施优先靠离泊、减免岸电服务费等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