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港口岸电、船舶受电等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港口经营人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应当将岸电设施主要技术参数、检测情况、分布位置、操作指南等信息通过网站、移动客户端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及时更新并报送港口主管部门。

港口经营人应当为船舶预约、使用岸电和费用结算提供便利。岸电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岸电使用相关信息报送港口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