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电动车;

(二)改装电动车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

(三)改装电动车的速度装置,使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

(四)在电动车上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

(五)在电动车上安装高分贝喇叭、音响等设备;

(六)其他擅自改变电动车已登记的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