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傣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制度,翻译收集整理傣医药典籍资料,建立傣医药数据库和保护名录。鼓励支持利用傣医药传统知识形成的药品、产品和文献,依法申请专利,开展商标注册或者著作权登记。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傣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推荐和申报,扶持傣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支持傣医药有关医疗机构和企业对睡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充分开发利用。
傣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对其持有的傣医药传统知识享有传承使用的权利,对他人获取、利用其持有的傣医药传统知识享有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权利。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献傣医药古籍、文献、验方和传统诊疗技术。
Local Regulations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