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尚未列入保护名录,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初步确认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并自确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发出预先保护通知,书面告知其应当采取的保护措施。

预先保护期为六个月,自发出预先保护通知书之日起开始计算。预先保护期满未被列入保护名录的,预先保护措施失效。

因预先保护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