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对工程施工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环境污染的,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代为清除,代为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