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一款规定未采取冲洗车辆等有效防尘措施,或者擅自接收非建筑垃圾等其他固体废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

(二)违反第二款规定未建立管理或者生产台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款规定擅自关闭或者拒绝接收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