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

(一)编制与建筑垃圾管理相关的备案、许可办事指南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二)制定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和贮存设施以及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检测监控设备的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三)建立不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小型工程建筑垃圾排放备案的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四)建立建筑垃圾联单管理制度,并可以利用监管服务平台推行电子联单管理,保证建筑垃圾产生量、运输量与消纳量一致;

(五)建立建筑垃圾信息统计制度,统计、分析全市和各区(县)建筑垃圾的产生量、种类、运输、利用和处置等信息,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六)建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信用评价分级管理制度,依法公布运输单位的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将信用等级作为开展行政检查抽查频次和准予行政许可的依据。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