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联合执法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查封、扣押违法排放、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的建筑垃圾,以及与违法行为相关的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

(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