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利用和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受纳许可。利用和处置的建筑垃圾仅源自本区(县)辖区内的,由区(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许可,但是,源自金平区、龙湖区辖区内或者不同行政区域的,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许可。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