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对说明和法规草案进行审议。
实行一次审议的,分组会议审议后,在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法规草案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
实行二次审议的,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分组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
实行三次审议的,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分组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分组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再次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