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废止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调整事项复杂,各方面的意见分歧比较大,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