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金融和保险服务实体经济的激励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支持特色产业以及科技创新的金融信贷产品,加大对市场主体的信贷投放,推动金融产品供需对接、信用信息共享等工作。

依法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工作,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的覆盖面,为市场主体融资增信、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供支持。

鼓励引导金融机构为市场主体出口提供担保。

Local Regulations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