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Article 26Amended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以及设施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督促企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燃气经营企业的诚信档案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记录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布。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4, 2025Article 2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