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属性、特点以及存续状况实行下列分类保护方式:

(一)对已丧失传承人、客观存续条件已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濒临消失、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通过收集文字、图片、音像等相关资料和实物,建立档案库,制定抢救保护方案,优先安排保护经费等方式,实行抢救性保护。

(二)对具有生产性技艺和社会需求以及受众广泛,活态传承基础好,能够转化为文化产品或者文化服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通过培养后继人才,建立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非遗工坊、传承体验中心等方式,实行传承性保护。

(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通过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非遗村镇或非遗街区等方式,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