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堆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农作物秸秆和其他废弃物;

(四)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五)修建墓地;

(六)采石(砂)、取土等活动;

(七)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

(八)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

(九)在水体清洗车辆、农药施用器械和其他污染水体水质的物品;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