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村民申请建设住宅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和建房书面申请。所在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申请后,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后将具体情况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二)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提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查。
(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向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
(四)镇人民政府接受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审查和现场选址勘查,符合批准条件的,在接受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不予批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没有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可以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提出申请;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办理的,村民直接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镇人民政府审批。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建房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且宅基地权属清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不按规定出具审核意见和报送申请材料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Local Regulations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