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公共排水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公共排水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公共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所在地镇街排水管理机构。
竣工后的排水设施应完好、畅通,符合批准的文件和图纸、现行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符合防洪、排涝、海绵城市建设的有关规定。排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对验收不合格的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返修或者重建,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负责返修或者重建期间的维护管理。
公共排水管道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程对排水管道进行管网内窥检测,出具检测报告,检测合格的方可进行验收。
Local Regulations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