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排水管理条例/Chapter 2 规划与建设Article 17In force市人民政府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市、镇排水规划,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组织编制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排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公路、轨道交通、地下空间等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Local Regulations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Article 1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