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建设用地出让、划拨前,市人民政府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排水规划配套建成或者同步计划建设公共排水设施。

建设用地已出让、划拨但未配套建成或者未按计划建设公共排水设施的,市人民政府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建设计划,保证已出让、划拨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公共排水设施具备通水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