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茶鲜叶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茶鲜叶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茶鲜叶生产记录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