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使用者为茶叶生产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茶叶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禁用农药的,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没收。
Local Regulations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