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提供政务服务的相关单位应当最大限度压缩办理时间,办结时限自政务服务事项受理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属于可容缺受理的事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主要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政务服务中心或者提供政务服务的相关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和其他全部要求。
关联事项涉及前后置审批的,办结时限不得超过各事项时限之和;涉及并行审批的,办结时限不得超过单个事项的最长时限。
提供政务服务的相关单位应当提供办理情况反馈、办理进度查询、办理结果告知等服务,确因客观原因在办结时限内不能办结并延期的,应当将延长期限及理由告知申请人,并向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报备。
对未能一次性告知、不接收申请材料或者未按时办结的情形,申请人可以到“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反映诉求,“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应当受理、转办、督办并及时反馈办理情况。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对上述情形进行复核评估并督促改进,复核评估结果通报其派出单位。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