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属性、特点以及存续状况实行下列分类保护方式:
(一)对已丧失代表性传承人、客观存续条件已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通过收集图片、文字、录音、录像等相关资料和实物,按照相关工作规范和操作指引建立档案库,进行影像记录,实行记忆性保护;
(二)对濒临消失的、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制定抢救性保护方案,优先拨付实施抢救性保护所需经费,实行抢救性保护;
(三)对具有市场需求和商品属性的传统技艺、传统美术以及传统医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现状和市场情况制定扶持政策,实行生产性保护;
(四)对英石假山盆景技艺、瑶族耍歌堂、瑶族婚俗、瑶族长鼓舞、瑶族小长鼓舞和瑶族布袋木狮舞等具有本地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特色保护;
(五)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推动建立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的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及其保护扶持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