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馆或者传承体验中心等综合性展示场所。
对国家、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按照下列规定保护:
(一)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支持设立专题展示、传习场所或者非物质文化遗产馆,支持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设立名家工作室;
(二)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根据需要设立专题展示、传习场所或者非物质文化遗产馆,支持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设立名家工作室。
Local Regulations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