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对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管控风险和消除隐患。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