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机制,防范和化解各类金融风险,依法处置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开展金融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金融风险的防范意识。
金融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网信、公安等部门建立健全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体系,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预警。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对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及时向金融管理部门报告发现的线索。在经营活动中发现金融消费者可能涉及非法金融活动的,应当依法履行风险提示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