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更新工作的领导,将城市更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解决城市更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重点区域的城市更新活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的城市更新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