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