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其他保护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适度、合理、可持续的原则,依法开展下列历史文化遗产开发利用活动:
(一)开展徐州历史文化研究,举办传统市集、巡游、文化艺术体验等活动,活态展示徐州历史文化;
(二)开发、推广特色旅游产品和旅游线路,发展休闲、康养、特色旅游、生态观光等徐州特色历史文化产业和新型文化业态;
(三)建设展览馆、研究宣传基地等;
(四)推动工业、文化遗存活化利用,依托工业遗址、河道设施、故居商号等,创新功能运用,推动历史遗存与现代服务的有机融合;
(五)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掘、整理和研究,为代表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存、研究、宣传、展示、交流提供资金、场所等支持;
(六)其他有利于徐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活动。
单位和个人实施前款所列活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便利和支持。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