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将历史文化保护工作融入城市更新和现代生活,统筹处理新城和老城关系,合理确定老城建设密度和强度,探索适应生产生活的历史文化表达方式,构建历史文化展示线路、廊道和网络,推动历史文化遗产成为公众生活元素。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保护规划,参与老街巷等改造更新,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相应补贴。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