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8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包括轨道、路基、桥梁、隧道、车站(含出入口、通风亭、垂直电梯和冷却塔)、区间风井、变电所、电力铁塔、线缆管沟、集中冷站、控制中心、车辆基地等土建工程,车辆、供电、通风空调、通信、信号、给排水、消防、防灾报警、环境设备监控、自动售检票、自动扶梯、屏蔽门或者站台门、标志标识、乘客信息等系统设备,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和为乘客提供便利服务而设置的其他相关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