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

发生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等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时,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采取限流、封站、甩站等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采取限流、封站、甩站等措施无法保证运营安全时,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停止轨道交通部分区段、全线或者全线网运营,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组织运动会、演出等大型活动,需要提前或者延迟轨道交通运营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十日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协商,并配合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