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阻碍站台门、车门关闭,强行上下车;
(三)擅自进入隧道、轨道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标识的区域;
(四)攀爬或者翻越围栏、护栏、护网、闸机、站台门、机车等;
(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盖板、解锁手柄等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六)在出入口、通风亭、风井、冷却塔外侧五十米内以及高架线路桥下空间范围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
(七)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
(八)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列车、工程车、轨道、通风亭、风井、接触网等设施设备投掷物品;
(九)吊机等施工机械作业半径侵入轨道交通限界;
(十)其他危害或者可能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