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有权按照有关标准和操作规范,对乘客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乘客应当予以配合。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在安全检查中被发现携带禁止物品的,不得进站、乘车;已经进站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责令其出站。

公安机关应当对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并依法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