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结合轨道交通设施综合开发使用的地表、地上、地下空间,其用地与轨道交通建设用地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一并规划,符合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应土地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手续。
在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用地范围内进行轨道交通综合开发,符合作价出资条件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按照作价出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