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鼓励轨道交通设施与周边建筑和综合管廊、隧道等市政基础设施整体设计、统筹建设。结合建设工程中的轨道交通设施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费用。

建(构)筑物与出入口、通风亭等轨道交通设施结合建设的,应当与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时序相匹配;不相匹配的,为保证轨道交通通车运营要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可以提前建设,地块产权人(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

建(构)筑物需要与轨道交通站点连通的,其产权人(管理人)应当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商定连通方案,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与轨道交通连通的经营设施,其产权人(管理人)应当通过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订立合同等方式,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