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利部门建立航道通航水位协调机制,统筹兼顾航道以及通航建筑物通航所需的最小下泄流量和通航条件允许的水位变化。

计划大幅度减流或者大流量泄水作业影响水路交通安全的,相关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报所在地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并协助采取有效保障措施。因应急调度大幅度减流或者大流量泄水作业影响水路交通安全的,相关单位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