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权限,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航道养护和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维护,加强航道和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监测,保证航道和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航道现状技术等级或者航道自然条件确定并公布航道维护尺度和内河航道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航道进行巡查,发现航道实际尺度达不到航道维护尺度或者有其他不符合保证船舶通航安全要求的情形,应当进行维护,并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及时发布航道通告。
船厂、港池、排水口、水上贮物场等设施在使用过程中,以及从事水上作业活动,应当避免影响航道正常功能;造成航道淤浅的,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的要求实施疏浚、清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