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因工程建设等需要建设临时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使用人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港口岸线临时使用的期限、范围、功能、恢复措施等事项。

建设临时港口设施,申请使用沿江、沿海和京杭运河港口岸线的,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批,许可决定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申请使用其他港口岸线的,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批,许可决定报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临时港口设施使用内河港口岸线的期限自获得许可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使用沿江、沿海港口岸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满需要续期使用的,续期最长不得超过工程建设期限。因国家和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建设临时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期限,可以根据工程建设期限确定。

临时使用的港口岸线,不得建设永久性设施。建设的临时性设施,岸线使用人应当自使用期满后三个月内自行拆除,恢复岸线原貌。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25